为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对《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9 号)进行了修订, 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省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下文称《办法》)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知识产权发展奖补。主要用于支持地方围绕知识产权 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开展专利奖补、知识产权专项 执法、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营造知识产权发展 良好环境。
(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主要用于开展高价值专 利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地理标志培育、重点产业专利 导航、“正版正货”承诺推进等省级重点项目,支持促进知识产权 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和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根据省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支持其他与知识产权 发展相关的任务和项目。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 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 部署而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任务,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为 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资金按项目专款专用,不得统筹;指导 性任务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可以统筹使用,但不得用 于支持与约束性任务项目同类的项目。
省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准后,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组织有关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报省财政厅审核后, 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实施期限 5 年,原《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 29 号)、《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苏财教〔2016〕171 号)、《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修订)》(苏财教〔2018〕101 号)、《江苏省知 识产权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173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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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